廣東省美發美容協會根據國際綠色化妝品(中國)認證中心管理辦法第四章通知,綠色化妝品的申報程序如下:
第十三條 企業自查是否具備第十二條的要求。
第十四條 企業向中心領取《綠色化妝品認證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一式二份。
第十五條 申請單位在遞交《綠色化妝品認證申請表》時,還應向中心提供如下資料(復印件)及樣品:工商執照、法人代碼證;產品配方、工藝流程、產品標準;提供所有原材料的真實可靠的毒理數據;提供企業的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企業平面圖、人員配備情況、檢測設備、生產設備、消毒設備、直接與化妝品內容物接觸人員的健康證明;申報產品的樣品。
第十六條 認證管理處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和樣品進行初審,凡符合條件者,中心向企業發出《綠色化妝品認證受理通知書》。未被審查通過而不受理者,中心將用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七條 中心自受理之日起,應在三個月內完成以下工作:
1、現場審核:認證評審處派專人赴申請企業現場,并按本規則第十二條規定進行審核,寫出現場審核報告提交中心,同時按B2828及綠色化妝品認證的要求抽取并封存一定數量的樣品。
2、質量檢驗:認證評審處將根據實地抽取的產品送往中心指定的國家(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按標準對其進行質量及衛生檢驗,并測試其功能效能力,出具檢驗報告。
3、總評審:認證評審處將申請單位提供的文件、現場審核報告及檢驗報告匯總,寫出認證報告,連同申報樣品一并提交中心認證管理處。在接到資料及樣品二周內,中心管理處做出最終評審結論,中心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第十八條 凡未通過總評審的申請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后,允許針對不合格項目進行整改,二個月后重新提交申請(只允許一次)。若仍未達到要求,二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凡通過總評審的申請單位,在接到書面通知后,中心將通知其辦理如下事項:報送包裝設計方案;簽定《綠色化妝品認證及標志使用協議書》;交納規定的有關費用;由中心頒發《綠色化妝品認證證書》、《綠色化妝品標志使用協議書》報國家有關部門備案,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