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為向廣大消費者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化妝品。確保化妝品的衛生質量和使用,加強化妝品的衛生監督管理,人民身體健康,特制定標準。
1.2 化妝品系指涂、擦,散布于人體表面任何部位(如表皮、毛發、指甲、口唇等)或口粘膜,以達到清潔,護膚、美容和修飾目的產品。
1.3 在國內從事化妝品生產,銷售都必須遵守本標準。進口化妝品也必須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1.4 地、市以上(含地、市)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轄區內的化妝品生產實行衛生監督,縣以上(含縣)衛生防疫部門負責對轄區的化妝品銷售實行衛生監督。
1.5 在衛生部下設"化妝品性評審組",負責對全國化妝品性的有關重大和疑難問題進行評審,其辦事機構負責受理進口化妝品原料及化妝品產品的注冊,登記、審查等事宜。
2 化妝品衛生標準
2.1 一般要求
2.1.1 化妝品必須外觀良好,不得有異臭。
2.1.2 化妝品不得對皮膚和粘膜產生刺激和損傷作用。
2.1.3 化妝品必須無感染性,使用。
2.2 對原料的要求
2.2.1 禁止使用表2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
2.2.2 凡以表3至表6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的,必須符合表中所作規定。
2.2.3 凡使用兩種以上表3至表6中所列物質為化妝品組分時,必須符合如下規定:具有同類作用的物質,其用量與表中規定限量之比的總和不得大于1。
2.3對產品的要求
2.3.1 化妝品的微生物學質量應符合下述規定:
2.3.1.1 眼部、口唇、口腔粘膜用化妝品以及嬰兒和兒童用化妝品細菌總數不得大于500/ml或500/g。
2.3.1.2 其它化妝品細菌總數不得大于1000/ ml或1000/g。
2.3.1.3 每克或每亳升產品中不得栓出糞大腸群,綠膿桿菌,
2.3.1.4和金黃色葡萄球菌。
2.3.2 化妝品所含有毒物質不得超過表1中規定的限量。
表1化妝品中有毒物質限量 有 毒 物 質 限 量 備 注 汞 1 含有機汞防腐劑的眼部化妝品除外,(見表4) 鉛(以鉛計)
40 含乙醇鉛的染發劑外(見表6) 砷(以砷計) 10 甲醇 0.2%
2.4 化妝品包裝材料必須和清潔。
2.5 化妝品標簽上應用中文注明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地、包裝上要注明批號。對含有化妝品或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尚需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項。
2.6 對演員化妝品的某些特殊要求另訂。
3 化妝品的衛生檢查和監督
3.1 對化妝品的衛生指標的檢驗按(GB 7917.1-7917.4-87)《化妝品衛生化學標準檢驗方法》和(GB 1718.1-7918.5-87)《化妝品微生物標準檢驗方法》進行。
3.2 對化妝品原料和產品的性評價按GB 7919-87《化妝品性評價程序和方法》進行。
3.3 化妝品監督部門有權派員到所轄區化妝品生產廠檢查生產過程的衛生情況以及抽樣檢查產品的衛生質量。
3.4 監督人員抽檢的產品,必須立即貼上封條,并貼標簽注明采樣地點、日期、采樣人員和其它有關事項。
3.5 監督部門應有計劃地對化妝品生產和銷售的衛生管理和產品的衛生問題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湖北省美發美容行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