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后召開。其職責是:審查和批準商會工作報告,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修改并通過本會章程;協會選舉理事成員和常務理事;提供提案和決議。
第十五條:理事會任期4年,其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負責領導和組織本會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本會組織細則和工作細則,制定本會工作計劃;
(四)決定工作部門的設置并領導其開展工作;
(五)籌備召開全體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理事會通常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后召開。
第十七條:本協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1人,副若干人,副由決定,協助開展工作,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本協會發展一定規模可根據行業,由常務理事會決定設立專業分會并報主管理部門和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備案。專業分會經民主協商推選出分會會長、副會長和。
第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干人。
第二十一條:本會聘請熱心協會工作的專家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二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置若干部門組成辦事機構,各部門在領導下開展工作,承辦商會交付的各項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