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化妝品標注全成分表時限要求的說明
http://www.10jpka.cn/ 2010/6/14 11:36:27 閱讀數:688
近日接企業反映,自今年下半年開始陸續進貨到商店的國產化妝品被要求實施全成分標注,否則不予進店銷售。
近日接企業反映,自今年下半年開始陸續進貨到商店的國產化妝品被要求實施全成分標注,否則不予進店銷售。關于化妝品全成分標注的時間問題根據《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和的《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相關內容說明如下:
《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公布,標準的實施日期為2009年10月1日。而其中“6.4化妝品成分表”的實施日期進行了特別要求:“自GB5296的本部分發布之日起兩年后生產的化妝品應執行本條款”。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于2007年8月27日頒布,原定2008年9月1日開始實施。但鑒于化妝品生產企業的包裝庫存,為了節約資源,避免和減少浪費,國家質檢總局于2008年8月4日發布《關于實施〈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質檢食監【2008】381號),決定在2009年10月1日前生產加工的化妝品可以繼續使用原有包裝標識。
《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第十二條規定:“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規定。”
2008年6月出版《〈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實施指南》中對第十二條要求從化妝品成分的界定、化妝品全成分表標注要求和化妝品全成分表標注方式等三個方面進行了解釋說明。其中在化妝品全成分表標注方式的釋義說明中明確:“按照《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的相關要求進行標注并同步實施。”
綜上:
1、《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于2008年6月17日發布,發布之日起兩年后生產的化妝品,即2010年6月17日生產的國產化妝品,需標注化妝品成分表。
2、《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規定全成分表的標注方式及要求應當符合《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的要求并同步實施,同樣自2010年6月17日生產的國產化妝品標注化妝品全成分表。對在《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管理范圍內的牙膏、漱口水、香皂等產品全成分表標注時間同上。
另:《消費品使用說明 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對進口化妝品的化妝品成分表標注日期以進口報檢日期為準,即2010年6月17日進口報檢的進口化妝品需標注化妝品成分表。而《化妝品標識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00號)不適用于進口化妝品。
中國香化協會化妝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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