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日化商會章程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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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日化商會章程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的職權范圍: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工商聯審查并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 決定副、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三、五、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工商聯審查并經廣東
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廣東省工商聯審查并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方可任。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廣東省工商聯審查并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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