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舉行《廣東省查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行為條例》頒布實施新聞發布會,修訂后的新條例于11月1日起施行。
新條例首次提出銷售者的“首負責任制”,明確了銷售者對所銷售商品有責任和義務。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消費者向銷售者要求賠償的,銷售者應當首先承擔賠償責任不得拒絕。
條例同時規定,銷售者要對其銷售的商品質量負責,要求建立商品進貨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進銷臺賬制度。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解釋,如果銷售者按照要求對進貨實行嚴格把關,最后產品質量是生產者的問題,可依法向生產者追查。
新條例增加了社會信用的有關規定,對違法生產經營者建立“黑名單制度”。還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加大對生產、銷售危害人體健康、生命的假冒偽劣食品、藥品及其他商品的處罰力度,分別按照有關法律所規定的最高限額進行處罰。商場的贈品是假冒偽劣商品的,一樣按照銷售假冒偽劣商品進行處罰,由銷售者承擔首負責任。
新條例還明確了網絡商品交易中消費者的投訴、舉報渠道。條例規定“運用網絡交易方式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發生違法行為的網站的經營者住所所在地或者銷售者所在地的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舉報”。